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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9〕18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预约挂号管理,规范预约挂号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就医,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落实有关工作。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预约挂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预约挂号管理,规范预约挂号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群众就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初诊、复诊和社区转诊的预约挂号管理和相关门诊医疗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约挂号管理内容包括预约挂号的方式、时间、比例,门诊就诊模式、失约处理、挂号实名制和相关门诊医疗组织等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家”系指有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的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五条 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由接诊医师建议上级专家会诊。
  第六条 各医院要做好专家医、教、研任务的统筹管理,在保障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专家出诊(不含特需门诊)时间,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两个半天,副主任医师外科系统不少于三个半天、内科系统不少于四个半天。
  第七条 各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专家上下午错峰出诊制度,对就诊患者实施有效分流。
  第八条 各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预约挂号工作,预约挂号可通过人工、电话、互联网、自助挂号机、社区转诊等多种方式实现。医院必须指定专门地点办理人工预约和电话预约挂号服务。
  第九条 各医院与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必须建立社区转诊预约机制。城八区社区转诊预约挂号服务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原有对口支援关系,依据双向转诊标准,为辖区内确需转诊的门诊(不含急诊)患者提供对口支援医院的转诊预约挂号服务。
  第十条 城八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和预约挂号工作原则上由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各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填写转诊预约挂号单(见附表1),传真到对口支援医院,并将支援医院反馈的预约结果通知患者。支援医院应为对口社区卫生机构开通预约挂号绿色联系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社区转诊预约挂号的工作,完成预约后填写转诊预约挂号回执单(见附表1),盖章后传真至对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医院对社区提交的预约挂号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予以反馈结果,并在一周内安排解决预约挂号。患者可凭转诊预约挂号回执单到对口支援医院,按医院规定流程就诊。
  第十一条 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医院应在预约、换号、分诊等环节核实患者实名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层级就诊模式,优先满足通过层级就诊方式由下级医师提请会诊、预约的病人需求和复诊病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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