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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2009年“行善举促和谐” 慈善捐赠活动的意见
(汕头市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精神,弘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筹集善款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根据市政府办《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7〕353号)关于每年定期集中开展“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的要求,2009年“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活动的时间安排
  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活动时间。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1、启动阶段(10月中旬):制定活动方案,成立协调机构,部署相关活动,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2、实施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进一步宣传发动,举行“慈善万人行”活动,举办捐赠仪式,落实捐赠行为。3、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汇总、公布捐赠情况,安排、公布善款使用情况,表彰、宣传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
  二、活动的范围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及干部、职工;驻汕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官兵;全市国有、集体、民营、“三资”企业、社会组织单位和职工、社会各行业从业人员。欢迎海内外、港、澳、台同胞、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捐赠活动。
  三、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捐赠活动以自愿参与、奉献爱心为原则。以接收捐款为主,提倡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从业人员捐出一日收入;学生捐出一日零花钱;企业从营业利润中捐出一笔善款。
  四、捐赠优惠政策和表彰
  1、依规享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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