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规〔2009〕1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困难减免采用一年一审批的方式。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应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应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再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