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天坪堡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77号)
彭水县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报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天坪堡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请示》(彭水煤管文〔2009〕66号)收悉,结合《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天坪堡煤矿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天坪堡煤矿扩建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开拓,区内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法、YDC37-40Z截煤机落煤、工作面采用刮板输送机运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1530kt,可采储量1036kt,设计生产能力6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11.5年。
三、矿井扩建总投资约600万元,建设工期22个月。
四、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煤矿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5.矿井进入新的水平或区域揭穿煤层后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