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把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坚决查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五、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通过监督纠正刑事立案中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事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留所服刑等问题。
六、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和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检务督察工作,强化对检察机关直接查办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
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监狱,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没有违纪违法情形的,也应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公安、监狱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不得推诿或者不作为。监狱、看守所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着力解决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对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落实并规范借调审判卷宗、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等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并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