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10月,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情况的报告》(书面)。2009年10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连续听取、审议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和审议书面报告,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愈加迫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监督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把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和提高监督水平,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提高法律监督的公信力,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健全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改进监督工作方法,增强监督实效,改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紧紧抓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按照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总结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中的工作经验,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方式等问题进行积极探索,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应当充分运用检察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充分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