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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厂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厂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80号)


荣昌县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上报中厂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请示》(荣煤文〔2009〕66号)收悉。依据《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重庆金能煤业有限公司中厂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及专家意见,批复如下:

  一、中厂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生产、提升、运输、瓦斯监测、供电及通讯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放炮落煤工艺、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426.2 kt,可采储量282.6kt,同意设计生产能力40kt/a,矿井服务年限4.7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煤矿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 进入新的水平或区域,矿井建设揭穿煤层后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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