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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9〕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清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清雪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清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社会力量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威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权限内主要道路机动车道的清雪工作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应急清雪工作;

  (二)环翠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划分各自辖区内的清雪工作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清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区内道路、门前三包区域和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清雪工作;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门前和院内的清雪工作;

  (五)飞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公路、铁路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六)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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