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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局安办;市局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安监局,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同时报市政府和水利部。

  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受理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落实专人负责。对举报的问题,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核实,并组织调查处理。

  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协调问题,集思广益,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由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牵头组织召开,各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有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由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牵头组织召开,各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有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主题、任务。需要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事前由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提请会议研究。经联席会议议定需由有关机构负责解决的事项,有关机构必须遵从。

  附件:
  1.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台帐
  2.重庆市水利局安全检查(督查)隐患整改通知书
  3.重庆市水利局安全工作督办通知书
  4.重庆市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流程(略)
  5.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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