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本管辖权内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等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对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的目标考核。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等要求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情况。
市水利局实行水利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和水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周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投集团、市水利公司、市水电建设公司等有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隐患大排查“回头看”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渝水科〔2009〕43号)和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渝水科〔2009〕8号)要求,每周五17:00时前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当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文件,明确需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报送的内容、时限及要求,以便清楚地掌握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严重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进度不理想等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发出《督办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跟踪督办进展情况,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落实督办要求。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落实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水科〔200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水科〔2007〕10号)规定的流程、时限等要求,采用统一制式的安全事故快报表上报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