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督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确定检查督查内容和重点,明确检查督查形式。检查督查要听取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向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询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要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查看有关安全生产资料、记录和台账。检查督查要有详细记录,包括人员、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
四、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隐患台帐和重大安全隐患销号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和隐患销号制度,形成隐患排查、建立台帐、督查整改、复查销号四个环节责任明确、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隐患大排查“回头看”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渝水科〔2009〕43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到心中有数,有案可查。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确保及时治理率100%。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报送水利安全生产隐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科〔2009〕15号)的要求,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严格实行销号制度及销号文件上报等有关规定,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按期整治销号。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安全隐患整改的督查力度,做到“五落实”和按时销号。
五、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隐患问题通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市水利局实行水利安全生产月报、周报执行情况等通报制度,对逾期或不按要求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月报表、安全生产监管月度情况总结、安全生产周报和文件、资料等行为以及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不能按期整治销号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等情况实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