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负责专项工作的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与专项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上级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或发布了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主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前夕,必须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内容,做到任务具体、措施有力、重点突出,并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性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必须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上级规定和根据自身工作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夕,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能少于1次,每次检查督查不能少于1/3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必须覆盖本管辖权内所有水利企事业单位及所有水库、供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堤防工程、农村水电站等。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和事故多发地等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