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基本建设处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水电中心
17.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格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严肃查处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制定完善有关规定,明确挂靠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认定情形及相应处置措施,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确需增加、补充相应条款的,不得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他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直接采用,无格式文本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商签订。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牵头单位:基本建设处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规划计划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水电中心、监察室
18.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渝水政﹝2007﹞5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水[2008]49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基本建设处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水电中心
19.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和《关于办理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8]238号)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牵头单位:基本建设处
配合单位:办公室、规划计划处、总工办、水资源处、财务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科技处、水电中心、移民工作处、水电设计院
20.加强质量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1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所明确的范围、职责、监督内容、工作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对出现的质量事故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管理。杜绝项目业主单位与勘测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