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牵头单位:监察室
配合单位:基本建设处、规划计划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水电中心、执法监督处
12.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依据水利部即将颁布的《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制订完善《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等市场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等制度。
牵头单位:基本建设处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规划计划处、农村水利处、财务处、水土保持处、办公室、执法监督处、水电中心。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防范和减少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13.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处、基本建设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科技处、水电中心、移民工作处、水资源处、总工办
14.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城镇堤防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
牵头单位:基本建设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水电中心
15.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牵头单位:基本建设处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执法监督处
16.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3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