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总工办、水资源处、基本建设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监察室、水电中心、移民工作处、水电设计院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贯彻落实《
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9号),完善重大水利项目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重庆市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332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处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总工办、水资源处、河道处、基本建设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监察室、水电中心、移民工作处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 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质量,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征地搬迁、移民安置问题,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不安排投资计划。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处
配合单位:基本建设处、财务处、总工办、水土保持处、水资源处、农村水利处、河道处、移民工作处、总工办、水电中心、水电设计院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概算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9]202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程序、未按程序报批的设计变更内容,实施后一律不再审批;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和超概投资不得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处、基本建设处、总工办
配合单位:财务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水电中心、水电设计院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区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明确配套资金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区县,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促使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处、财务处
配合单位:基本建设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水电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