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的批复
(渝水保〔2009〕6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
南川区等9个区县报送的有关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四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257号)精神,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南川区等9个区县的《实施方案》,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规定,原则同意你们编报的《实施方案》。请你们按此批复,迅速组织力量,抓紧按程序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将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送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措施建设规定,狠抓落实,并依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复表》完善补充布局内容,及时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切实抓好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对审批和备案的内容,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要严格按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尤其是要落实好区县自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标准控制各项资金,独立费用必须控制在批复的标准范围内。要加强各项措施单价标准控制,各项措施单价标准以项目区县委托的权威部门核定的为准。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复表》批复单价导致的投资结余,由项目区县补充完善措施,及时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批复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小流域初步设计治理措施及投资批复表
年度计划治理面积 | 水土保持措施布置数量 | 年度总投资(万元) | 项目独立费用 | 区县上报文号 | 备注 |
坡耕地治理工程 | 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 植物防护 | 封禁
治理 | 标志碑牌 | 小计 | 中央级 | 市级 | 区县级 | 小计 | 建设管理费 | 监理费 | 勘察设计费 | 监测费 |
坡改梯 | 坡面水系 | 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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