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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领导职责的通知

  --青年安全文明岗及共青团员、青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由团市委负责;
  --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工会安全管理及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由工会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市安监局负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并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原则,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政府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5)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要立即到达现场,并及时准确的上报情况,迅速组织抢救,主动做好事故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7)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现不足及时修改完善,按要求配齐配足应急抢险器材和自动报警装置。
  (三)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乌海政发〔2005〕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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