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安全文明岗及共青团员、青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由团市委负责;
--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工会安全管理及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由工会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市安监局负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并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原则,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政府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5)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要立即到达现场,并及时准确的上报情况,迅速组织抢救,主动做好事故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7)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现不足及时修改完善,按要求配齐配足应急抢险器材和自动报警装置。
(三)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乌海政发〔2005〕4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