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督促本行业、本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坚持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对所属单位、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的不予组织验收,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条件;
--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和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督促本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
--本系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按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4)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道路交通(含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客运、货运)、道路设施安全、水上交通和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的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安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安全由公安部门负责;
--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及安全评估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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