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领导职责的通知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听取汇报、了解情况,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及其他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亲自或责成分管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查处事故责任者;
  --制定落实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地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建立本地区抢险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设备。
  (2)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工作的落实;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隐患的整治及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工作部署、检查、总结时,同时安排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同志的工作,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2、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管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