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发改委制定的《乌海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海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9〕3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方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年底前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
(二)实施对象:实施范围企业中,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标准:以我市2008年退休人员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金额17911元为筹资标准,并将此标准暂定为退休人员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缴费限额。
(二)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原则上采取参保人员缴纳、各级财政补助和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给予补助等途径筹集。
(三)筹资办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5500元,其余由各级财政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资金管理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纳入基金管理,不单独列帐,不封闭运行。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