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土地、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土部门的政策规定,相关部门、机构对拟出让的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进行评估或类比询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确定底价作为基准价,并编制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价格测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确定底价作为基准价,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场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二)完善委托代理制度。
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人(采购人)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或采购事宜。
(三)充分公开交易信息。
凡是纳入进场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统一由交易中心充分公开发布。交易公告要统一在自治区、市级媒体,行业指定媒体和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现场同时发布,实现信息充分透明;中标公示要在市级媒体和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现场同时发布,广泛接受监督。
(四)严格遵循交易规则。
进场的各项交易活动要严格遵循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交易秩序;相关收费在交易中心专设窗口统一结算;全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造价咨询专家库统一建立、管理和使用。
行业有特殊规定或使用特殊专项资金、专用款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交易:一是行业规定该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在自治区及以上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则从其规定;二是虽使用特殊专项资金、专用款项,但行业规定该项目须由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交易的,也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确保规范运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健全职能部门业务监管、监察机关执法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对相关交易过程实施业务监管,特别要针对串标、围标、恶意低价中标、资质挂靠、工程转包以及故意预留甩项、随意变更等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处罚办法,加大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跟踪审计制度,开展跟踪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及人员履行职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全市建设工程类交易项目立项批准实施后,市财政、审计、监察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在项目图纸设计、招标投标(采购)、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全程监控;项目实施各阶段工程款项的支付,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出让和拍卖收入要及时缴入国库及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