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管发〔2009〕5号),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乌海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乌海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为全面掌握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加强能源资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范围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的统计范围要求,我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统计内容
全市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消耗量及费用支出情况。
三、组织体系
我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汇总上报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市政府机关事务中心为一级管理机构,各区、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属各区、局级管理的机构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三级管理机构。承担各单位所辖的用能能耗统计、汇总、上报任务的工作。
四、统计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