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乌海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乌海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初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一)部门预算经费。年初部门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批复下达各部门执行。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财政收入进度按月拨付。
一般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重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包括禁毒专项资金、书法城创建资金、文物购置资金、农业、水利、交通、生态建设等基本建设资金,由项目归口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批准,金额较大的须经市长同意后拨付。
(二)待分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年初预算未确定主管部门或具体项目,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教育费附加、就业再就业资金、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排污费、节能减排资金、财政贴息和技改资金、新农区建设资金、支农专项资金、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由项目归口分管市长主持,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共同行文报市政府,经项目归口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批准,金额较大的须经市长同意后拨付。
(三)年初预算使用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其收入进度比例核拨资金,短收不补,超收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二、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年初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准随意追加预算。市财政局在安排年初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必需的基本支出,要结合财力状况尽可能给予安排,把预算做实做细。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项资金中自行调剂解决,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