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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办理程序。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可直接向市区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就业部门发放的创业培训结业证原件等,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由就业部门将申请贷款材料移交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借款人反担保资格,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送经办银行放贷。
  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对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完善财政微利项目贴息管理。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初始借款人须凭就业部门和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计收利息清单,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十)创新银行贷款业务和改进担保机构服务方式。
  各银行机构要从创业者实际融资需求出发,制订更加灵活多样的信贷政策,提高有效性、增强融资性,进一步创新开发支持个人创业的短期借贷业务,对于存有社会保险基金的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业务。否则,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调整社保基金的存款额度。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积极与合作银行作好衔接配合工作,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加快贷款发放进度。初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
  (十一)创业孵化基地实行零收费管理。
  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经营期间,免收房屋租赁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等费用,实行零收费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免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三、完善创业培训体系
  (十二)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将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培训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的培训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的培训资金、“阳光”和“雨露”工程的培训资金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培训资金等各项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整合,统一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和分配,用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农区劳动力、残疾人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各类具有我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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