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区经纪人盘活农区闲置资产、闲置厂房、闲置设备,创办农产品加工、深加工企业。搭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特色专业平台。
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进入或拓展经营领域设立涉农服务型等多元有限公司。搭建商贸物流、中介服务、旅游观光等涉农服务型和非农产业型特色专业平台。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四)降低注册资本额度。
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核发一年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五)实施收费减免。
初始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首次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所有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落实税收优惠。
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初始创业者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在相应期限可连续免征,期限3年。
(七)加大财政投入。
从2009年开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各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创业促就业资金,资金投入递增率每年不低于10%。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建立稳定增长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增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经费,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
(八)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扩大到城镇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初始创业者。
(九)提高贷款额度和扩大担保范围。
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5万元,属于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