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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按照《乌海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创建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结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08〕71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创业
  (一)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农区居民、残疾人、返城务工人员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均可利用场地、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从事创业。
  (二)鼓励多种形式创业。
  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具体办法按照《乌海市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08〕71号)文件执行。
  允许以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放宽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从事家庭手工业、手工编织、小制作、小加工、小维修等手工作坊业,从业人员3人以下的可免于工商登记,1年后视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营业执照。
  鼓励企事业法人设立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社区服务企业。
  支持企业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鼓励投资人向农业投资、在农村创业。
  (三)拓宽投资领域。
  鼓励有资质、有资金实力人员设立信用评估、清算、企业诚信、私募基金等新兴金融辅助服务机构,搭建金融服务业、金融辅助产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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