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乌海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乌海,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参加推选的科技成果进行初评和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申请评奖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3名政府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