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
(三)药费减免10%。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区要结合本地区优抚对象人数、资金筹措及支付能力,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要建立医疗补助资金明细帐。医疗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中央通过自治区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吸收社会力量捐助等渠道筹集组成。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市、区1∶1的比例负担。
医疗保障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要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及时提出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并商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要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各区规定的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高于本细则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