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五日
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有关医疗待遇,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民政优[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乌海市财政局、乌海市民政局、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财社[2008]477号)文件精神,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按照离休人员待遇);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