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执法。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县公安、建委、国土、经委等成员单位不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排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执行整改方案的用人单位,严格执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责令其改正;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对欠薪数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群体事件发生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将其记入不诚信名单,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对恶意欠薪的建筑企业,坚决清除理出我县建设领域。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处理;加强对乡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进行自查情况的检查,确保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逗硬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对尚未缴纳保障金或缴纳不足的企业,各责任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足额缴纳。二是严把民工工资发放关。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保证每笔工程款优先支付民工工资,严禁以任何借口挪用、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三是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跟踪落实工资发放,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督查机制,切实保证资金发放到民工手中。四是狠抓政府主导类项目工程,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三)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一是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注重项目开工前和建设中的监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兑付民工工资。二是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定期进行公示,树立正面榜样,曝光失信行为。三是实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力争做到当日投诉,当日调查,当日进入处理程序。按照拖欠问题没查实的不放过、问题没处理的不放过、还欠没到位的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限时兑付民工工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有案不查、工作推诿、办事拖拉,造成民工集访群访的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预警机制,加大巡查力度,随时对各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防拖欠工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