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09年农村房屋火灾洪灾暴雨灾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09年农村房屋火灾洪灾暴雨灾害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2009年农村房屋火灾、洪灾、暴雨灾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农村房屋火灾、洪灾、暴雨灾害保险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受灾户的生活困难和灾后重建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业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作用,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火灾、洪灾、暴雨灾害风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及保险原则
(一)参保范围:全县所有农民住房及财产。
(二)保险责任:火灾、洪灾、暴雨灾害。
(三)保险期限:2009年2月25日--2010年2月24日。
(四)办理原则: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进行办理。
二、保险金额及缴费标准、方式和保险费筹集渠道
(一)保险金额:农民住房保险金额为每年每户5000元,财产保险金额为每年每户1000元(即:投保户因发生火灾、洪灾、暴雨灾害,造成房屋和财产全部毁坏的,保险公司按每户房屋一间3000元、二间4000元、三间及以上5000元,粮食、农具、衣物等财产1000元进行理赔;未全部毁坏的,在每户房屋5000元内、财产1000元内按实际损失程度理赔)。农户自愿另外增加保险金额的(累计保额不超过1万元),按保险金额每份1000元缴纳保险费3元计算,由农户缴纳。
(二)缴费标准:农民住房及财产的缴费标准为每年每户10元,其中县级补助5元、农户自己缴纳5元。
(三)缴费方式:凡自愿参保的,农户负责缴纳的保费部分(农村绝对贫困户和五保户由县农村房屋火灾、洪灾、暴雨灾害保险基金统筹解决),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农户收取,并将参保农户以组为单位汇总造册,在规定的时间交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进行承保处理,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以乡镇为被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县级补助部分由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根据参保农户户数写出书面申请,送县救灾办、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核划拨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