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范和要求,对新建信息网络确定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已建信息网络系统,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并按规定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保障设施。
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对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系统,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护。
3.1.3 加强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系统建设
各重要信息网络的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体系建设,制订有效、完善、可行的灾难恢复计划,提高重要信息网络的抗毁性、容灾性。
3.2 预警分级
实施事故灾难预警等级制度,按照事故灾难对信息网络的破坏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将重要信息网络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重要信息网络设施、重要信息网络系统、重要信息资源(数据)遭到特别严重破坏,造成全县范围内重要信息网络中断、重要信息系统严重瘫痪、重要信息资源(数据)严重破坏、特别严重地影响到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国计民生,威胁国家安全。
Ⅱ级(严重):重要信息网络设施、重要信息网络系统、重要信息资源(数据)遭到严重破坏,造成跨地区和跨行业大面积重要信息网络中断、重要信息系统严重瘫痪、重要信息资源(数据)严重破坏、严重地影响到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国计民生。
Ⅲ级(较严重):重要信息网络设施、重要信息网络系统、重要信息资源(数据)遭到较严重破坏,造成本地区和本行业大范围内重要信息网络中断、重要信息系统较严重瘫痪、重要信息资源(数据)较严重破坏、较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国计民生。
Ⅳ级(一般):重要信息网络设施、重要信息网络系统、重要信息资源(数据)遭到一定程度破坏,造成本地区和本行业一定范围内重要信息网络中断、重要信息系统一定程度瘫痪、重要信息资源(数据)一定程度破坏、一定程度影响本地区、本行业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国计民生。
3.3 事故报告
重要信息网络重特大事故灾难(Ⅰ级、Ⅱ级)发生后,涉及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要求,2小时内报县政府应急办、县信息网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科委和县安监局。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全市统一报警电话12345,并充分利用110、119、122、120系统及其他各专业应急处置部门的通讯系统,实现联动报警。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有报警义务。
重要信息网络事故灾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影响及涉及人员。
(2) 事故简要经过。
(3)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诊断和事故级别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