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庭人数:指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上记载的人数。
(六)家庭人均年收入:指家庭年收入与家庭人数之比。
(七)户口所在地: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八)职业:指家庭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主要包括行政、事业、企业、个体、军人、无业和其他。
(九)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十)称谓:指家庭其他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子女超过二人的,应写长次。
二、住房情况
(一)房屋座落: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多处房屋需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
(二)居住情况:
私房:指居住者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承租私房:指承租他人所有的房屋;
承租单位自管公房:与单位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单位向其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与房管部门签订正式租赁契约、合同(含其他说明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房管部门向其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合租公房;
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实物配租房屋: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屋;
房改房:指根据房改政策,以优惠价格买入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借住房屋:指向亲戚、朋友或其他人借来住用的房屋。
(三)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四)房屋面积:指供低收入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类型、面积为准,对应填写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承租私房、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借住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面积。
三、享受保障情况
享受保障情况主要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一)享受低保人数:指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中享受低保的人数。
(二)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指依据相关廉租住房保障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廉租住房相应政策,被调查家庭享受该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