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行工作的通知
(秀山府办〔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行政机关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格式是否规范,行文规则是否符合要求,将直接影响公文运行的质量和水平。为有效规范公文运行,县政府办公室曾多次下发有关通知,提出相应要求,但是,仍存在诸多不规范和不按程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报送县政府的有些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将应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有些请示性公文不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部分单位越级报文;六是县政府办公室交办有关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拖延时间较长,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县政府办公室等。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运行的效率和质量,经县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运行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将报请县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如确需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应在公文首页上注明分送情况,一般不得多头分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县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县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县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需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