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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一)保险金额:本地母猪保险金额600元/头;良种母猪保险金额800元/头。

  (二)缴费标准:养殖户、散户饲养的能繁母猪缴费标准为每年每头8元。

  (三)缴费方式:能繁母猪保险费养殖户承担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农户收取,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造册,在3月31日前交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进行承保处理,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以乡镇为被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中央、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局按照乡镇统计上报并经县畜牧局审核的能繁母猪数量筹集划拨。

  四、保险费筹集

  本地母猪保险费36元/头,良种母猪保险费48元/头,由县财政承担6元/头,养殖户承担8元/头,其余的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

  五、理赔程序

  凡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和畜牧兽医部门,保险公司立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金额。若保险母猪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在与养殖户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工作要求

  能繁母猪保险是中央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畜牧部门要负责能繁母猪信息采集和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现场勘验、死亡鉴定和理赔定损工作。保险公司要负责保险业务宣传、承保、出险理赔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和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秀山县2009年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分配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秀山县2009年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分配表

序号

乡镇名

头数

备注

1

中和镇

2111

 

2

平凯镇

1149

 

3

清溪镇

2231

 

4

隘口镇

1117

 

5

溶溪镇

724

 

6

官庄镇

2292

 

7

龙池镇

1811

 

8

石堤镇

583

 

9

峨溶镇

1633

 

10

洪安镇

962

 

11

雅江镇

973

 

12

石耶镇

898

 

13

梅江镇

2778

 

14

兰桥镇

2101

 

15

官舟乡

575

 

16

孝溪乡

650

 

17

塘坳乡

624

 

18

膏田乡

544

 

19

溪口乡

537

 

20

妙泉乡

371

 

21

宋农乡

369

 

22

海洋乡

450

 

23

大溪乡

412

 

24

保安乡

944

 

25

里仁乡

907

 

26

涌洞乡

528

 

27

干川乡

316

 

28

平马乡

813

 

29

中平乡

554

 

30

岑溪乡

806

 

31

钟灵乡

1195

 

32

巴家乡

938

 

 

合计

3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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