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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81号)等文件精神,2009年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仍按秀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08〕16号)继续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9年3月19日~2009年3月31日。

  二、参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及保险原则

  (一)参保范围:全县各养殖户、散户饲养的能繁母猪。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本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投保时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

  (二)保险责任: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三)责任免除:养殖户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的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

  (四)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在保险期内,投保的能繁母猪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的,该部分或全部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

  (五)办理原则: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保险金额、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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