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市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听取全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法和案件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执法合力。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根据情况确定召开。
二、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审理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按照快立、快审、快执的要求,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强制执行的申请。对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依法及时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贿赂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涉嫌渎职、贿赂犯罪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和犯罪预防,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