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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市直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一)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资产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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