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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市直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市直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市直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直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同时,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直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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