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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市直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市直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调剂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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