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09〕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事业单位(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