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自行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综合评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 对被评单位的综合评议采取民主测评与工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被评议单位综合评议结果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被评议单位的直接管理服务对象的测评情况(可采用服务对象当场测评、召开管理服务对象座谈会点评等方式,同时,在评议周期内,“作风建设年”效能考核中管理服务对象对该单位的测评情况一并纳入计算),考评分值为60%;
(二)社会群众代表的测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调查等方式),考评分值为10%;
(三)社会群众对该单位的信访反映被查实的情况(综合县纪委举报中心、县政府效能投诉中心以及县政府纠风办直接接受的信访举报),考评分值为20%;
(四)县政府纠风办组织人员进行考评的情况并结合“作风建设年”效能考核对该单位的考核结果,考评分值为10%。
第十五条 上述(一)(二)(三)的测评分值主要按照不满意的多少计算。
第五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综合评定结果实行按分值高低排序,并作为纠风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靠前的单位,在县电视台、《秀山报》等媒体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差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适当组织处理,并于次年纳入重点评议单位。
第六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