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政府纠风办直接组织政风行风评议的重点对象是:县级部门中与群众关系密切、与发展环境改善有关的具有行政执法、管理、收费、公共服务职能的处、室、站、所。评议具体对象的确定,可以根据社会各界群众集中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以及县“作风建设年”活动考核结果较差且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单位中选定。评议的主要内容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情况,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加强部门行业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县政府纠风办也可以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确定部分县级重点部门或单位,直接组织评议或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第三章 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的方法。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主要参加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第十条 当年确定的被评议单位较多时,可根据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分为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分类施评。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两年为一个周期,于第一年4月开始,次年11月结束。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筹备,宣传发动。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单位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政务运行或办事的程序、标准,服务承诺事项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等。
(二)征集意见,自查自纠。通过各种途径和载体,采用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委托社会机构协助调查、开展有奖征集意见、县政府纠风办及其他组织和部门帮助查找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三)开展评议,整改落实。被评单位针对评议中查找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整改。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纠风办、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四)组织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结果。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开展综合测评,并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对该单位的效能考核情况对各单位得出最终的考核评价结果。
(五)总结工作,运用结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议结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