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府办发〔2009〕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政府纠风办组织协调,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县各部门和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政风行风评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构建和谐秀山。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就要管行风。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都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