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购买人专用存折(卡),最好为粮食直补存折。
(二)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三)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上述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以便农户及时申报领取补贴。销售网点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购买人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而影响补贴资金发放的,由县商贸旅游局督促其整改。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乡镇财政所负责协助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宣传、解释申报补贴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审核。
乡镇财政所将购买人的申报材料(原件)与销售网点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录入错误的信息,应及时通知销售网点修改。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为方便购买人及时、快捷地领取补贴资金,我县仍采取现金直接发放的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各乡镇财政所必须保证每5日兑付一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有条件的乡镇可采取随时审核发放方式兑付。
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后,要及时进行“补贴发放确认”工作,以便提高兑付率和方便有关部门考核、查阅。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乡镇财政所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产品退货” 有关业务操作后,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