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51号)和《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税〔2009〕17号),为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确保“快捷、高效、安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在“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
第六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