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时,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调整使用预算收支科目;审核、 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方式和上交比例。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红总额及国有股所占比例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净收入由受让方全额上交财政;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由清算方全额上交财政。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5-15%范围内确定。
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如市政府需要,可适当调整上交比例。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核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收益类别向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如实填报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上交收益金额。
(三)财务监督。国资、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企业、有关国有股东或其授权机构不按规定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