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
(兰政发【2009】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各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甘政发〔2008〕31号),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2009年8月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各级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追加资本的支出和购买企业国有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同级政府决定的重大工程支出,补充社会保障经费支出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兰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兰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