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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4、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特殊教育学校应结合学校布局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职业高中班,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报名、推荐、录取工作,满足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我市职业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考生,可减免考试报名费,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学成才。
  6、多渠道采取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青壮年扫盲工作纳入我市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部门、各组织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和协助此项工作,降低我市城乡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7、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经费。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从2010年起,市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师资培训和帮扶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等,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
  8、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从2010年起,市、区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市、区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9、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0、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纳入社会救济范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学生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普通中小学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减免杂费、书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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