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海府〔2009〕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1、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城镇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农村“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70%左右。
2、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民办特殊教育培训机构为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在“十二五”期间,增建海南特殊教育学校培智部,增加招收各类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名额,力争把该校创建为具有实验性、示范性、指导性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各区可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校建立特教班,解决农村特殊儿童入学问题。也可在城区普通中小学开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教学班,以满足本区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要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接受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培训机构,切实保障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
3、积极发展学前残疾儿童教育及康复事业。残联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我市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并依托社区,联络家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康复工作,在教育教学方面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家庭开发6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训练以及各类教育活动。各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并给予特殊关爱,实施特殊教育。